-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暨各區戶政事務所管理使用戶政電腦機房與設備,除依內政部編印之 「戶役政資訊系統機房操作手冊(推廣第一階段)」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密碼管理: 1.工作站進出系統應鍵入密碼、使用者密碼及權限,由個人提出申請,經主管核 准後,由機房人員負責建置、管理。 2.工作人員離職後,即應撤銷密碼。 3.使用者非報經核准不得任意變動或更改電腦系統程式。 (二)安全管理: 1.門禁安全: (1) 為加強安全防護及管制,機房門口均設置電腦磁卡系統,非經主管同意不 得任意進入。 (2) 進出機房人員必須登記。 (3) 星期例假及夜間作業,機房均予以上鎖,遇緊急事件須進入機房由值班人 員或指定人員負責管制。 2.消防管理: (1) 維持機房適度的溫度(攝氏二十加減五度)、濕度(五十至六十度間)。 (2) 每月不定期檢查消防系統並紀錄。 3.機房作業人員均應熟悉機房一切設備操作程序並依照規定程序使用,隨時注意 設備運轉及使用狀況,如遇異常狀況或損壞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通知修護人員儘 速修復。 (三)設備維護: 1.機房管理人員每日應將設備使用及運轉狀況、執行情形記載於「電腦機房工作 日誌」。 2.機房內所有設備非權責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違者嚴予議處。 3.電腦設備之專用電源插座禁止使用其他電器用品。 4.機房內之各項設備遷移時,必須由主管核准後方可移動及上線使用。 5.全部資料之備份磁帶須於每週二上午攜至本局機房作異地存放同時取回上上一 週之磁帶。(磁帶上應貼上狀態標籤並裝袋,於袋上註明所別、捲數與日期) 。 6.各項電腦設備於保固期滿後(自完成驗收日起滿三年)應與廠商簽訂定期維護 合約,並作成維護紀錄。 (四)環境管理: 1.機房嚴禁煙火、用餐、零食、飲料、喧嘩、嬉戲、存放食物或其它危險物品。 2.注意蟲害、鼠害,定期消毒防治並隨時檢查機房高架地下線路情況。 3.機房之清潔由機房人員負責,工作站清潔由操作人員負責。 4.機房內磁帶、磁片等各種儲存媒體,應由機房人員負責整理放置於指定位置, 廢報表紙等應放置於指定之處每日清理。 5.各項廢品應依規定分機密性與一般性分別銷毀或變賣,個人不私自處理拋棄或 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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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84)北市民四字第8246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