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即將入營之應徵役男及其家屬瞭解服兵役之權益及服 役應注意事項,舉辦役男入營前座談會(以下簡稱座談會),藉雙向溝通,加強宣導正 確服役觀念,特訂定本要點。
- 二、座談會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府為座談會實施之主管機關,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執行機關 為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協辦單位為臺北市兵役協會及各區分會。
- 四、設籍臺北市之應徵役男(或其家屬)為座談會邀請對象。邀請通知書(如附件一)得隨 徵集令附送或另送,憑以進入會場,以維秩序,並鼓勵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往返,注意並 維護會場周邊交通流暢。
- 五、座談會舉辦日期、地點及實施時間規定如左: (一)舉辦日期: 依常備兵梯次徵集計畫訂定之入營日期三日前為宜,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故,得提前(延後)舉辦。 (二)舉辦地點: 應考量會場寬敞、照明、通風、音效及周邊停車等問題,選擇適當場所為之。 (三)實施時間: 二小時以內為宜,在不誤餐原則下得調整起訖時間。 為考量督導人力負荷,同一舉辦日期以不超過六個行政區為限,由兵役處統籌協調之, 以利實施督導。
- 六、座談會各場次之舉辦日期、地點及實施時間,應於常備兵梯次徵集計畫文到六日內,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其變更亦同。
- 七、座談會之舉辦,應注意成本效益,除考量入營徵集梯次計畫總人數多寡外,並依左列原 則辦理: (一)各區公所分別召開。但必要時得與他區合併舉辦。 (二)同一月份各梯次徵集常備兵得集中一次舉辦。 座談會舉辦地點,不得超出所屬行政區域。其合併舉辦者,舉辦地點應於各該行政區域 擇定。但情況特殊者,得使用相鄰區之場地。
- 八、執行機關應請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主持座談會,並請機關首長致詞歡送,合併舉辦時,由 場地轄負責主持。
- 九、座談會除邀請應徵役男及其家屬出席外,並邀請左列人員出、列席: (一)兵役處代表。 (二)兵役課長。 (三)兵役課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四)新兵收訓單位代表、本市駐軍部隊代表或後備軍人代表(擇一選定)。 (五)兵役協會各區分會委員代表或幹事。 前項第五款出席人員,應由各區公所具函邀請,以示尊重。
- 十、各新兵收訓單位代表,由兵役處於期前十四日函請推派代表以普遍輪流原則擇定一區出 席。 本市駐軍部隊代表,由各區公所函請協調轄區內駐地部隊派員出席,介紹軍旅生活。 前二項人員如因故未能出席,各區公所得藉後備軍人辦理歸鄉報到時,協調遴選甫自軍 中退伍,曾擔班長以上幹部之後備軍人出席,報告軍旅生活經驗。 前三項出席人員,執行機關得酌發交通費(如附件二)。
- 十一、座談會場地佈置規定如左: (一)於樓梯、電梯或大門口等重要出入地點,應標示會場指示方向。 (二)會場應擺設防空避難圖或標示避難方向。 (三)規劃合理動線,明確標示入會場出、入口,以維秩序。 (四)會場應張貼兵役宣傳精神標語及座談會程序表,並佈置會場名稱紅布條。 (五)會場應擺設兵役宣傳刊物,供與會人員取閱。 (六)會場應準備茶水、點心,供與會人員使用。 (七)會場其他佈置應以簡單、整潔、美觀原則辦理,以求氣氛融洽,並示慎重。 前項座談會程序表及紅布條,由兵役處統一製發各區公所使用。其他有關位置擺設,應 參照座談會會場佈置圖(如附件三)辦理。
- 十二、座談會實施程序規定如左: (一)主持人引言。 (二)機關首長致詞。 (三)入營前注意事項說明。 (四)軍中生活簡介。 (五)役政工作簡介。 1.重要徵集法令宣導。 2.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及服務事項說明。 (六)綜合座談及問題解答。 (七)主持人結論。 (八)散會。 前項各程序內容,應參照臺北市役男入營前座談會實施內容摘要(如附件四)之規定 實施,使用時間應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則內調整之,以敷需要並落實座談會 內容。
- 十三、座談會中如發現應徵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嚴重疾病時,會後應即輔導申請延期入 營或複檢,以減少役男入營驗退之情事發生。
- 十四、座談會實施各項程序,均應記錄重要事實內容(含發言人姓名)並作成紀錄專卷(格 式如附件五),以備查考。但有關建議事項,由舉辦機關儘速處理,並函報相關機關 辦理,其具體處理結果應函復當事人,以符座談會宣導服務市民宗旨。
- 十五、參加座談會之應徵役男,舉辦機關應發給兵役處製發之兵役問題解答、人民服兵役之 權利與義務、軍中人權手冊等宣傳刊物。 配合市政宣導,舉辦機關得陳列市政各類宣傳刊物,並宣達區政各項活動,以廣泛服 務市民,充實座談會宣傳功能。
- 十六、座談會之宣傳要領,應依據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辦理,廣為宣傳,以 建立役男服兵役之正確觀念,並提供市民服務事項之瞭解。
- 十七、各區公所實施之成效,除由兵役處派員列席各場次座談會督導外,並依考核評分表列 項目(如附件六),逐項記載事實內容考評績效,累次彙計,據以辦理專案獎懲,惟 不得再列入年度役政工作勤務業務考核項目。
- 十八、本要點規定舉辦座談會所需各項經費,由兵役處統籌編列預算支應。
- 十九、各場次座談會所需經費,由兵役處於期前撥付(如附件七),各負責舉辦機關於辦理 完竣後檢附原始憑證送兵役處核銷。
- 二十、座談會之安全維護事項,得協調各級警察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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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2
臺北市役男入營前座談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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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兵三字第86039268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