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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僑民(生)申請暫不徵集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僑民(生)暫不徵集申請須知)
  • 一 說明: 僑民 (生) 因其僑居地發生戰亂,或僑居地政府環境特殊拒絕入境, 而未能返回僑居地者,應依照「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申請辦理 暫不徵集。
  • 二 應備證件: (一) 僑民 (生) 暫不徵集申請書。 (二) 歷次入 (出) 境紀錄。 (三) 戶籍謄本。 (四) 僑務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五) 僑生應附學校畢業證書或因故離校證明影本。 (六) 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印章。
  • 三 申請手續: (一) 向列管區公所索取「暫不徵集申請書」 (三聯) 乙份,逐項填妥。 (二)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查核後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僑 (民) 生暫不徵集申辦作業流程圖
    市長授權兵役處長核定 (二天)
    核複 │ ↑ │ │ ┌───────┤ │轉報 (一天) │ │ 正 │ │ ↓ 本 │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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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      │                                │
        ︻  │      │ 區        公        所         │
        郵  │      │                                │
        寄  │      │       (隨到隨辦)               │
        二  │      │                                │
        天  │      └───────────┬────┘
    ︼ │ ↑ │ │ 申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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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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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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