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據「台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台北市 役男入營後,其家屬經市政府核定扶助等級有案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災害救濟及特別救濟。
- 二 應備證件: (一) 生育補助-①申請書。②戶口名簿影本 (包括入營役男及出生子女 ) 。③出生證明。④印章。 (二) 喪葬補助-①申請書。②與死亡者有關之戶口名簿影本。③印章。 (三) 特別救濟-①申請書。②有關證明文件或里鄰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③印章。 (四) 災害救濟-①申請書。②有關證明文件。③印章。
- 三 申請手續: (一) 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在營軍人家屬 (遺族) 各項補助費申請書 (三聯) 乙份,逐項填妥。 (二)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查核後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 發。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各項補助費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 核定 (一天) 。 │ │二 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三 辦理撥款手續 (三-七天) 。 │
┌───┤四 委託郵局郵匯。 │ │ │ │ 郵│ │ │ │ └───┬──────────────┘
匯│ │正 ↑ │ │本 │ ︻│ 核複 │ │轉報 (一天) │ ┌────┤ │ 二│ │ ↓ │ │ │┌──────────┴───────┐ 天│ ││區公所 (兵役課) │ │ 副 │├──────────────────┤ ︼│ ││核轉市政府 (兵役處) 核發。 (隨到隨辦│ │ 本 ││) │ │ ││ │ │ ︻ ││ │ │ ││ │ │ 郵 ││ │ │ │└──────────────────┘
│ 寄 │ ↑ │ │ │ │ 二 │ │申請 │ │ │ │ 天 │ │ │ │┌───────────┴──────┐ │ ︼ └┤申請人 │ │ ├──────────────────┤ └──→│檢附有關文件申請: │ │一 生育補助費。 │ │二 喪葬補助費。 │ │三 災害救濟金。 │ │四 特別救濟金。 │ │ │ └──────────────────┘
(申請至核複共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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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3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