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據「台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辦法」規定,設籍台 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經市政府核發生活扶助金,仍無法維 持生活時,得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但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造成重大損害或應召在營軍人本人陣 亡、公殞、病故、傷殘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之,以補生活 之不足。
- 二 應備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全戶戶籍謄本 (第二次以後申請免繳) 。 (三) 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印章。
- 三 申請手續: (一) 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台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 費申請書 (二聯) 乙份,逐項填妥。 (二)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簽具意見後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 核發。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費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 核定 (一天) 。 │ │二 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三 辦理撥款手續 (三-七天) 。 │
┌──┤四 委託郵局郵匯。 │ │ │ │ 郵│ │ │ │ └───┬──────────────┘
匯│ 核│ ↑轉一 │ │ │ ︵│ 復│ │報天 │ ┌────┤正 │ 二│ │ ↓本 │︵︶ │ │┌─────────┴────────┐ 天│ │ │區公所 (兵役課) │ │副│ ├──────────────────┤ ︶│ │ │一 簽具意見。 │ │本│ │二 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隨到隨│ │ │ │ 辦) 。 │ │︵│ │ │ │ │ │ │ │郵│ │ │ │ │ └──────────────────┘
│寄│ ↑ │ │ │ │二│ │申請 │ │ │ │天│ │ │ │┌───────────┴──────┐ │︶└─→│申請人 │ │ ├──────────────────┤ └─→ │一 填寫申請書二份。 │ │二 檢附有關文字。 │ │ │ │ │ └──────────────────┘
(申請至核復共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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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98)北市兵管字第09831140900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