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設籍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 市) 陣死亡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慰悼埋葬暨遺族扶 (補) 助發放作業等 事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發放對象: (一) 設籍本市現役軍人 (志願役上校以下) 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由本處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費及埋葬費。 (二) 設籍本市在勤替代役役男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由內政部撥款 委由本處轉發一次慰問金。 (三) 設籍本市應徵召在營 (勤) 服役役男死亡之遺族,依規定核發扶 ( 補) 助。
- 三 應備證件: (一) 國防部 (令) 或內政部 (函) 死亡通報。 (二) 遺族狀況調查表及有關證明文件。
- 四 辦理手續: (一) 本處接獲國防部死亡通報後,依死亡原因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費 及埋葬費,並由本處指派專人及會同戶籍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家中 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二) 本處接獲內政部死亡通報後,俟內政部撥款,並指派專人會同戶籍 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家中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三) 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於接獲本市後備司令部或本處轉發死亡通報後 ,應即完成遺族狀況調查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轉報本處辦理遺族 扶 (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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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91)府兵三字第09115472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陣死亡軍人慰悼埋葬及遺族扶(補)助費發放須知;新名稱:臺北市陣死亡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慰悼埋葬暨遺族扶(補)助費發放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