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葬厝區分: 葬厝區分為遺骸土葬及靈骨寄厝兩種。土葬安葬於墓園之墓穴,靈骨寄厝於忠靈堂 納骨室。
- 二、服務對象: (一)現役軍人亡故,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葬厝於軍人公墓。 1.作戰亡故。 2.因公殞命。 3.因病亡故。 4.意外亡故。 (二)榮民亡故者,得申請葬厝於軍人公墓。 (三)合於前述條件之對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1.判處死刑者。 2.在監死亡者。 3.逃亡中死亡者。 4.自殺死亡者,但自殺原因純正,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5.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者。 6.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現役軍人或榮民亡故,以骨灰安厝為原則,如申請土葬,現役軍人以陣亡、公殞 或領有陸、海、空軍勳獎章者為限;榮民以對國家建有功勳,領有陸、海、空軍 勳獎章者為限。
- 三、申請手續: (一)現役軍人部份: 1.由所屬單位(營級以上或相當單位),或由所屬團管區司令部向本市軍人公墓 管理所申請者: (1)備函檢附死亡軍人申請葬厝名單(冊)、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 (2)經核准後發給葬厝核准單,並於卅日內持葬厝核准單辦理葬厝。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 (1)申請人攜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市軍人公墓管理所,索取葬厝申請表乙份填 妥。 (2)檢附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經核准後發給葬厝核准單,並於卅日內持葬厝 核准單辦理葬厝。 (二)榮民部份: 1.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榮民之家、榮民醫院、榮民事業或 服務機構申請者,比照前款「現役軍人由單位申請」之規定辦理。 2.由其遺族或親友自行申請者,應檢附榮民証(影本亦可)、死亡證明書,比照 前款「現役軍人由遺族或親友申請」之規定辦理。 3.經核准遺骸土葬者,於申請時將土葬所須費用劃撥入本市軍人公墓管理所指定 之郵局劃撥帳號,並持劃撥證明單影本赴該所辦理,俟該墓穴全部完工後,由 該所統一交付營造廠商。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 五、規定事項: (一)軍人公墓墓園區分為現役及榮民墓園,分別劃分墓區、墓穴並編號管理,申請合 於土葬者,由軍人公墓管理所指定墓區穴依序安葬,不可任意選擇或要求更動。 (二)經許可遺骸土葬或靈骨寄厝者,應於靈柩(骨)移往安厝前,請妥為封棺(罐、 罈)。 (三)已葬厝於他處之棺木遺骸,不得遷入軍人公墓。 (四)靈骨寄厝忠靈堂,一律免費,不收任何費用。 (五)現役軍人之土葬,其墓穴開壙、造墳(碑)、美化等費用,由市政府按年編列預 算負擔。榮民葬厝自費負擔,其金額依年度工程招標後每座墓穴之單價計算。造 墳工程由軍人公墓管理所招標統一辦理,不可自行施工。 (六)軍人公墓之規畫,具有悼念忠烈、民眾遊憩及觀光之多元化目標,故造墳、造碑 、造景,均有統一之模式,無論自費或免費,均不可標新立異,要求變更質材、 形狀或規格,以維護景觀。 (七)軍人公墓備有標準型骨灰罐及撿骨罈,免費供遺族領用,但靈骨安厝前,須經軍 人公墓管理所驗證,不符者應予追繳。 (八)遺族得在忠靈堂舉行安靈或家祭,並得依其宗教信仰之儀式行之,惟祭品須自備 。 (九)遺族祭祀,請依軍人公墓管理所葬厝服務時間辦理。 (十)遺骸土葬者,須於十年內撿骨裝罈,安厝於忠靈堂,十年屆滿,經通知仍未辦理 撿骨或無遺族受理者,由軍人公墓管理所依規定代為處理。
- 六、其他: (一)軍人公墓管理所受理葬厝服務時間為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止。 (二)軍人公墓管理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一三0號。服務電話:(0二 )二七八五一六八六、(0二)二七八五一六八七。郵撥帳號:一二二二二六九 -二,戶名: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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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8
(廢) 臺北市軍人公墓葬厝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要(87)府兵三字第89089120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