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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8)北市兵四字第882143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 說明: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 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時間) 先向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
  • 二 應備證件: (一) 離營證件。 (二)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三) 本人及戶長 (召集通報人) 印章。 (四) 戶口名簿。 (五) 國民身分證。
  • 三 申請手續: (一) 後備軍人於離營歸鄉後十五日內由其本人攜應備證件,於「軍人離 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應填入召集通報人姓名,並加蓋印章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報到。 (二) 區公所兵役課承辦人員查核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及報到憑證卡背 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在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 加蓋「役別」章戳,由區公所兵役課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 (三) 後備軍人歸鄉報到須同時遷徒戶籍時,應先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至新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 理歸鄉報到。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後備軍人歸鄉報到作業流程圖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憑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 │憑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單登│ │單登記列管。 │ │記列管。 │ │ │←─┐│ │ │ │ ││ │ │ │ 通││ │ │ │ 報││ │ └──────────┘ │└────────────┘ │ ↑ 通 └───┐ │ 報 │ │ ┌──────────┐ ┌──┴──┴──────┐ │區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接獲區公所兵役課列管│ │一 辦理歸鄉報到 (隨到隨│ │通報單後,即核對戶籍│ │ 辦) 。 │ │登記簿內有關註記事項│ │二 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 │。 │ │ 資料完成列管後,報到│ │ │ │ 憑證卡自存乙份,另乙│ │ │ 通報 │ 份送團管部處理,並通│ │ │←─→│ 報戶政事務所、兵役處│ │ │ │ 及團管部。 │ │ │ │三 其他鄉 (鎮、市、區) │ │ │ │ 公所徵 (召) 集服役者│ │ │ │ ,應於報到後三日內通│ │ │ │ 知原徵 (召) 集地鄉 (│ │ │ │ 鎮、市、區) 公所役政│ │ │ │ 單位及團管部登記備查│ │ │ │ 。 │ └──────────┘ └────────────┘ ↑ ↑ └─────────┬───────┘ ┌─────────┴───────┐ │歸鄉後備軍人 │ ├─────────────────┤ │一 離營歸鄉後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報到│ │ 。 │ │二 如須同時遷徒戶籍時,應先至新戶│ │ 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遷入│ │ 登記後,再至新戶籍地鄉、鎮、市│ │ 、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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