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廿三條之規定,後備軍人身家狀況 (姓 名、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教育程度等) 戶籍記載與兵籍證件記 事不符者,應申請變更更正。
- 二 應備證件: (一) 兵籍資料。 (二) 戶籍謄本。 (三) 其他證明文件。
- 三 申請手續: (一) 依據兵籍更正戶籍者 (大陸來臺後備軍人) 檢附兵籍證件向戶籍地 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 依據戶籍更正兵籍者 (在臺徵召後備軍人) 檢附戶籍謄本向戶籍地 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三) 為落實政府便民政策,節省後備軍人時間,後備軍人得逕向團管區 司令部服務中心申請。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後備軍人身家狀況變更更正作業流程圖 (一)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依據區公所通報核正列管│ │依據區公所通報核正列管資│ │資料。 │ │料。 (隨到隨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一 審查兵籍證件訂正戶│ │一 依據戶籍通報核正管理│ │ 籍資料。 │ │ 資料。 │ │二 二日內將處理結果通│ │二 二日內通報市政府及團│ │ 報區公所兵役課同時├───→│ 管區司令部。 │ │ 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後備軍人 │ ├───────────┤ │檢附兵籍證明文件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 │ │ │ │ │ │ │ └───────────┘ 台北市後備軍人身家狀況變更更正作業流程圖 (二)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課) │ ├───────────┤ ├────────────┤ │一 審核申請資料。 │ │依據區公所通報訂正列管資│ │二 訂正列管資料。 │ │料。 (隨到隨辦) │ │三 核復區公所。 │ │ │ │四 處理時限申請單位自│ │ │ │ 訂。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公所 (兵役課) │ ├─────────────────────────────┤ │一 受理申請後: │ │ 核對身分並於二日內將申請案件移送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二 團管區司令部核復後: │ │ (一) 訂正列管資料。 │ │ (二) 通報市政府 (兵役處) 訂正資料 │ │ (三) 收到有關資料於二日內發還申請人。 │ │ │ │ │ └─────────────────────────────┘ ↑ │ │ ┌─────┴───────┐ │後備軍人 │ ├─────────────┤ │檢附戶籍謄本及兵籍證明文件│ │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 │ │ │ │ │ │ │ └─────────────┘ (依據戶籍更正兵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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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278119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