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照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後備軍人須年滿三十歲,無同父 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五十歲或死亡或有子未滿三歲者,得申請緩召 。
- 二 應備證件: (一) 初次申請應檢附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切結保證書。 (二) 本人印章。
- 三 申請手續: (一) 檢附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含生父戶籍謄本) 及證明文件。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後備軍人獨子緩召申辦作業流程圖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一 審查並核定緩召等級。│ │一 審查申請案件核定等級│ │二 填寫核准緩召及不准 │ 函 送 │ 。 │ │ 緩召通知書。 │────│二 應於六月二十五日前移│ │三 檢附處理名冊二份連同│ │ 送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核准、不准通知書移送│────│三 接獲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市政府 (兵役處)核轉 │ 函 復 │ 資料後抽留處理名冊乙│ │ 。 │ │ 份,乙份隨同緩召通知│ │ │ │ 書轉發各區公所。 │ │ │ │四 按團管區司令部規定時│ │ │ │ 間通知各區公所依限期│ │ │ │ 辦理申複。 │ └────────────┘ └────────────┘ 核 │ │ 轉 │ │ 轉 │ │ 報 ┌─────────────────────────────┐ │區公所 (兵役課) │ ├─────────────────────────────┤ │一 調查審查申請案件簽擬緩召等級。 │ │二 應於六月五日前移送市政府 (兵役處) 審核。 │ │三 接獲市政府 (兵役處) 轉發緩召核定資料七天內,將核准緩召│ │ 與不准緩召通知書轉發各申請人。 │ │四 不准緩召人員如有異議應於規定限期內申複。 │ └─────────────────────────────┘ 轉│ │申 │ │請 │ │︵ 發│ │複 │ │︶ ┌────────────┐ │後備軍人 (獨子) │ ├────────────┤ │一 檢附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 及切結保證書。 │ │二 核准緩召者通知書留存│ │ 備查。 │ │三 不准緩召者如有異議應│ │ 於限期內申復。 │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5
臺北市後備軍人獨子緩召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兵四字第882143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