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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北市兵管字第09731069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緩召申請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者(以下簡稱獨子),而 其父(含養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養子以十歲以前依法被收養 者為限),得申請緩召。
  • 三、獨子初次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書。 (二)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三) 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本國公民乙名,須檢附身分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件 。 (五)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 、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 四、申請延長時效者,檢附前條第二款、三款證件,惟上年度緩召申請後 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律檢附有關戶籍謄本。
  • 五、年度申請期間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申請。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 請,未提出者併於年度辦理。
  • 六、區公所於申請期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轉報本府複審,彙送台北市 後備指揮部核定,有效核准期限三年。
  • 七、本府接獲台北市後備指揮部緩召核定通知書後,應即轉發區公所轉交 申請人。
  • 八、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相關證件,送區公所複核。
  • 九、處理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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