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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兵檢字第09631893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二條之役男 申請出境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有關各項申請出境作業方式如下: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 得逾一年,由其就讀學校,向本府申請核准。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 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由其本人或家屬,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申請核准。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由其本人或 家屬向區公所申請核准。但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得逕向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准。
  • 三、役男申請出境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本人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亦同) (二)護照正本。 前項因奉派、推薦出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四、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延期返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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