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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北市兵檢字第09730367000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二條之役男申請出境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有關各項申請出境作業方式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由其就讀學校,向本府 申請核准。 (二)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本 府申請核准。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由其就讀學校,向本府 申請核准。 (四)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戶 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核准。 (五)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區 公所申請核准。但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得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申請核准。
  • 三、役男申請出境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本人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亦同) (二)護照正本。 前項因奉派、推薦出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四、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延期返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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