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為展現對本市徵屬關懷之誠意,由兵役處全體職 員主動以電話聯繫慰問徵屬,藉以瞭解徵屬生活及其子弟在營服役情形,進而協助解決 其相關問題,特訂本要點。
- 二、慰問對象以入營四個月後之義務役在營官兵家屬為主,並以徵處通報人為優先,或依下 列徵屬順序為之: (一)父母或配偶。 (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十八歲以上之兄弟姊妹。 (四)其他共同生活之成年家(親)屬。
- 三、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服務作業實施方式如下: (一)男性職員留值當日以電話慰問十位在營官兵之家屬(徵屬)。 (二)女性職員(含以工代職人員)每月以電話慰問三十位在營官兵之家屬(徵屬)。 (三)電話慰問完成後,應於名冊(如附件一)右下角加蓋職名章(或私章)並簽註時 間,以示負責。 (四)如因電話故障或無人接聽,應於名冊備註欄上簽註原因,三日內再以電話聯繫, 並簽註電話慰問完成日期、時間。仍因故未能完成電話訪談者,則註明原因、時 間,於簽准後移送第三科列管查明續辦。
- 四、兵役處同仁應確依慰問電話範例(如附件二)參考辦理,如徵屬申訴問題請求協助時, 應另填報「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紀錄表」(如附件三),並移請相關主管科室處 理。如非屬於兵役處權責事項,應據申訴要旨,交相關主管科室函請相關機關(單位) 處理。
- 五、電話慰問完成後之名冊,男性值日職員應於次日隨值日簿陳核後送第三科保管,女性職 員應於次月五日前,由所屬科室主管審核後移送第三科統一陳核;以上均列入兵役處電 話禮貌督考,並成立督導組,不定期抽查。
- 六、兵役處職員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作業之績效,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工作認真著 有具體事蹟、或經抽查及民眾反映工作不力、態度惡劣者,查證屬實後,依規定簽請獎 懲。
- 七、兵役處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作業,每半年應做全盤業務之檢討與評估,以精進作 業成效。
-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北市兵管字第097303436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