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本標準依殘障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有關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標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 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應為殘障者提供安全﹑衛生﹑合適之環境及適當之教育與輔導,以養 成其具生活自理與社會適應能力,並扶助其自力更生為目標。
- 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應注意左列原則: 一﹑實用原則: (一)設置地點應選擇寧靜適中,交通便捷之處;各項設施應顧及殘障者使用之方便需要 。 (二)宿舍﹑教學﹑服務﹑管理等區,應有廊道相通,使成一體。且為無障礙環境,便利 殘障者使用。 (三)教室或設施之設計宜採多元化使用之經濟原則,並應顧及殘障者之特殊需要。 二﹑安全原則: (一)機構內設置輕便之滅火器及其預防意外災害之必需設備。 (二)需注意材質及轉角﹑樓梯之安全設計。 三﹑保健原則: (一)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注意堅固﹑美觀;住宿區房舍 須兼顧家庭生活氣氛。 (二)每一教室或附近宜有清洗龍頭﹑廁所等設施。 四﹑發展原則: 殘障福利機構之設施應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國民生活及教育水準之提高,服 務範圍及水準之改進,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擴大房舍及活動場所面積,配置必要員額 ,使殘障福利服務日臻完善。
- 第二章 教養及復健機構
- 教養及復健機構設施標準適用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六及第八各款所指之機 構。並以安置欠缺生活自理與社會適應能力之各類殘障者為主。 前項機構業務具醫療性質時,其設施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 教養及復健機構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機構業務,必要時得置副負責人,並依服務性質與服 務對象之殘障程度,設置左列各組及人員: 一﹑教保組(得依機構性質另定其名稱): (一)組長:綜理有關教保事宜,得由資深工作人員兼任。 (二)特殊教育教師:負責教育訓練及輔導工作。 (三)保育人員:負責訓練與照顧工作。 (四)監護工:負責照顧殘障者生活起居。 (五)其他相關服務人員:包括專任或兼任職業訓練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師﹑護士﹑ 物理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點字及有聲讀物製作與其他相關專業 人員等。 二﹑行政組: (一)組長:綜理有關行政事宜,並得由有關人員兼任。 (二)組員:負責人事﹑文書、會計﹑出納﹑保管﹑庶務等工作。 (三)技工:包括司機﹑廚工﹑工友等。 三﹑顧問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社會工作及醫療復健等顧問。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特殊教育教師﹑保育人員及監護工之總人數與殘障者人數之 比例,應按其殘障程度,日間部以一比三至八之比例聘用,往宿機構夜間工作人員人數以 一比五至十五之比例聘用。
- 前條第一項所定負責人或副負責人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教育﹑社會﹑醫護等相關系科畢業,並有二年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大專畢業並接受教育﹑社政﹑醫療等單位舉辦之有關專業訓練三個月以上,或具有三 年以上相關經驗者。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保組人員之資格條件如左: 一﹑組長: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相關之專業訓練三個月以上或兩年相關工作經驗者 。 二﹑特殊教育教師:符合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規定者。 三﹑保育人員: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四﹑監護工:具愛心﹑耐心及責任感者。 五﹑其他相關服務人員:符合相關專業資格規定或專長者。
- 機構房舍面積,應以安置二十人以上為規劃原則,其標準如左: 一﹑須有固定所址,其房舍建築以收容人數計算,室內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三. 三平方公尺;住宿式教養機構其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三.二平方公尺。 二﹑室外空地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三.三平方公尺;若機構設在都市地區,其室外空地 不足時,得以室內樓地板或陽臺面積代替之。
- 機構應視其功能,設置左列房舍建築: 一﹑負責人辦公室(得兼會客室)。 二﹑辦公室(得兼行政職員辦公室﹑教師辦公室﹑教學準備室﹑圖書室﹑特殊專業人員辦 公室﹑會議室)。 三﹑多用途活動室(得兼視聽室﹑遊戲室﹑體能活動室及餐廳)。 四﹑教室。 五﹑盥洗室。 六﹑廚房。 七﹑儲藏室。 八﹑室外運動場(得兼定向行動訓練場)。 九﹑專業訓練室:如復健室﹑職業訓練室﹑測驗諮商室﹑點字及有聲讀物訓練室﹑聽能訓 練室﹑語言訓練室等。 提供住宿之機構應增設左列房舍: 一﹑男女寢室。 二﹑保育員室。 三﹑客廳(兼交誼室﹑會客室)。 四﹑洗衣室。 五﹑保健室。
- 機構應視其功能,設置左列設備與器材: 一﹑辦公設備與器材。 二﹑教學設備與器材(含生活及體能訓練器材)。 三﹑休閒康樂器材。 四﹑消防及安全設備。 五﹑醫療復健設備。 六﹑職業訓練設備。 七﹑其他必要器材與設備。
- 第三章 視障讀物出版社及圖書館
- 本標準所稱視障讀物出版社,指製作供應點字圖書﹑有聲圖書﹑大字體圖書之機構;所稱 視障圖書館,指提供上述各類圖書及視覺輔助器具,以利視覺障礙者使用之圖書館。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亦得分別單獨設置,或附屬於一般社會﹑文教機構。
- 視障讀物出版社應依業務需要置左列工作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採編人員:包括圖書採訪及讀物編選人員。 三﹑點字圖書製作人員:包括點譯﹑校對﹑滾印﹑熱印﹑裝訂等人員。其中校對必須由熟 練點字之視障者與明眼人配對為之。 四﹑有聲讀物製作人員:包括報讀﹑錄音拷貝﹑卡帶編目整理等人員。 五﹑大字體圖書製作人員。
- 視障讀物包括點字圖書﹑有聲及大字體圖書,出版社可依業務需要,選擇設置左列房舍建 築及設備: 一﹑辦公室及相關設備。 二﹑點字圖書製作室,包括製版室﹑校對室﹑滾印室或熱印室﹑裝訂室等;及製作器材, 包括點字機﹑製版機﹑滾印機﹑熱印機﹑視障用電腦﹑點字列表機﹑摺紙機﹑打洞機 等。 三﹑有聲圖書製作室,包括錄音室,拷貝室及相關錄音﹑拷貝器材。 四﹑大字體圖書製作室及相關器材。 五﹑儲藏室及書庫。
- 視障圖書館應置左列工作人員: 一﹑館長(主任)及其他行政人員。 二﹑編採人員。 三﹑圖書出納人員。 四﹑參考諮詢人員。
- 視障圖書館得依其功能與規模設置左列房舍建築及設備: 一﹑辦公室及相關設備。 二﹑書庫及出納室﹑編目室﹑特藏室等房舍及相關設備。 三﹑點字圖書閱覽室及桌椅。 四﹑有聲圖書收聽室及錄放音機﹑耳機等器材。 五﹑弱視者閱覽室及閱讀放大器﹑桌燈等輔助器材。 六﹑休息室及相關器材設備。 七﹑消防﹑安全及衛生盥洗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導盲設備。
- 為顧及視障者行動不便,視障圖書服務應提供通信借書之服務並置備郵遞專用之圖書袋等 設備。
- 第四章 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
- 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以下簡稱庇護工場),以訓練安置十五歲以上社會適應能力不 足之殘障者為主,並為殘障者提供能力評估﹑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及就業安置之服務。
- 庇護工場之設置得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公﹑民營事業機構附設。 二﹑殘障福利機構附設。 三﹑單獨設立。
- 庇護工場之人員編制﹑資格如左: 一﹑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機構業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具有工作專長及殘障福利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二)高中(職)以上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職業訓練及安置人員:負責學員能力評估﹑技能訓練﹑代工接洽,及就業安置等工作 。其資格為高中(職)以上,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者。訓練人員與殘障者之比例以 一比五--十為原則。 三﹑其他工作人員:視業務需要置若干人,如生活輔導員﹑醫護人員等。 依前條第一款設置者,其人員編制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 庇護工場之建築空間規定如左: 一﹑須有固定所址。 二﹑訓練場所之空間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三﹑採住宿制者,其空間與設備標準參照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庇護工場得視其功能,設置左列房舍建築: 一﹑辦公室(得兼主任室﹑測驗室﹑會客室)。 二﹑多用途活動室(得兼教室﹑視聽室﹑體能活動室﹑餐廳)。 三﹑職業訓練室或工場(含展示室)。 四﹑盥洗室。 五﹑儲藏室。 六﹑保健室。
- 庇護工場應視其功能,設置左列設備與器材: 一﹑辦公設備與器材。 二﹑休閒康樂器材。 三﹑消防及安全設備。 四﹑職業訓練設備。
- 第五章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應著重於職業性向分析,職業技能訓練職業精神培養,事業機構 資料建立與介紹,職業適應輔導等活動務期殘障者皆能因而獲得社會適應與自力謀生之能 力。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可依各機構財力與專精能力而分就職業訓練,就業輔導二項單獨 設立,或二者合併而依職業種類及殘障類別分別設立。或由殘障福利機構附設之。其亦得 附設庇護工場,以兼具訓練與就業二者之功能。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置左列人員: 一﹑負責人:其人選應以對職業訓練及殘障福利有專長者擔任之。 二﹑專業人員: (一)職業訓練人員:以每十名殘障者配一名訓練人員為原則,並應以具有該職種專長及 曾接受過特殊教育訓練者擔任之。 (二)醫護人員。 (三)就業諮詢人員。 (四)復健諮詢人員。 (五)社會工作人員。 (六)其他行政人員。 前項人員編制應依機構之性質與規模調整之。
- 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機構設置房舍如左: 一﹑辦公室。 二﹑會議室。 三﹑圖書資料室。 四﹑普通教室。 五﹑職能評估室。 六﹑職業訓練室。 七﹑實習商店。 八﹑其他。
- 第六章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應以對殘障者提供諮詢及育樂服務為主,以期在心理、社會、及育樂 等方面協助殘障者,並健全其社會﹑人格之發展。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可就服務與育樂分別設立,亦可二者合併設立。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之人員編制﹑資格如左: 一﹑主任一人:其資格以大專畢業修習社會工作﹑心理﹑輔導﹑休閒育樂﹑教育為宜。 二﹑組長二人(如只申請設立一部分,則為一人):其資格同前款。 三﹑行政人員二人(可依規模調整之):其資格應為高中(職)畢業。 四﹑諮商員二人:其資格以大專畢業修習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為宜。 五﹑康輔員一人:其資格以大專畢業,有康輔經驗者為宜。
- 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設置房舍如左: 一﹑服務臺。 二﹑辦公室。 三﹑圖書資料室。 四﹑個別諮商室。 五﹑電話諮詢室。 六﹑活動場地。
- 第七章 附則
-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之殘障福利機構未達本標準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