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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8)北市社六字第8824250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辦理社會福利工作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 一 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輔導各私立社會福 利機構及公益團體 (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 推展本市社會福利服務, 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經本局核准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社會福利工作者 。 (二) 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三) 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於下列規定項目範圍內依年度政策需要擬訂 ,並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辦理。 (一) 改善設施設備:補助機構或團體推動或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器 材、設施設備或建築物之裝修。 (二) 充實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之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及工作人 員專業訓練。
  • 四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之機構或團體應檢送下列文件,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向本局提 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 1 申請表。 2 申請補助計畫書。 3 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二) 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服務方案,內容應包括目的、時間 (期程) 、地點、服務對 象、數量、執行方法、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2 申請設施設備,內容應包括目的、需求評估、計畫實施進度、經 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3 前二目經費概算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 等欄。 (三) 申請補助計畫之執行結束時間不得超過政府會計年度截止前一個月 。
  • 五 審查作業: (一) 審查小組:由本局專門委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承辦科室科長、 股長及本局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等人員組成。 (二) 審查方式: 1 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後 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公告規定之申請期間外之特殊個案且申請補 助金額在二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由承辦單位簽報辦理。 2 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 必要,由審查小組召集人於審查會前指定人員擔任,並於會勘後 製作詳實紀錄提會討論。 (三) 審核重點: 1 依本局之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2 依計畫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四) 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機構或團體;凡不 符規定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機構或團體。
  • 六 每一申請案,本局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但如基於 政策考量,要求其配合辦理者不在此限。
  • 七 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 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應通知申請補助之機構或團體 ,依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若有特殊原因或核定補助款在 三萬元以上,經由業務單位報准者,可先行撥款後核銷結案。 (二) 各機構或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三) 補助款之執行: 1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2 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 本局。但有契約責任部份,報經本局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四) 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截止一 個月前將辦理成果照片、經費使用情形及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 ( 含自籌款影本;單項逾五千元以上須附二家以上估價單) 報核,本 局並得派員查核,如有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 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 有關硬體設施之補助項目,應登載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標示□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之字樣,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 (六) 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
  • 八 用途變更: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 九 督導與考核: (一) 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 規定負責辦理。 (二) 對於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 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 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 或團體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 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四) 各機構或團體接受補助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局年度評鑑考核項 目。
  • 十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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