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有效協助民眾 克服個人及家庭危機,增進民眾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各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業務範圍如次: (一)被虐待、被疏忽、被棄養或失依之兒童、少年、老年、殘障及不幸婦女之保護服 務。 (二)個人及家庭危機調適服務。 (三)個人、家庭社會生活功能有關問題之輔導及相關支持性方案之推展。 (四)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組織、運用及服務網之建構、運作。 (五)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之推動及相關自助團體與社區性團體之輔導。 (六)福利服務有關問題之諮詢協助、調查研究及倡導推廣。 (七)福利服務中心之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之配合事項。
- 三、各福利服務中心人員管理、業務推展及服務規範,除法律及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辦理。
- 四、社會工作(督導)員及有關行政人員對因執行業務所獲悉之服務對象資料,有保密之義 務,且該義務不因離職而消滅。
- 五、社會工作(督導)員執行業務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 前項紀錄應由各福利服務中心妥為保存,非經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公開於他人。但機關 內之公文呈轉、機關之服務轉介或為必要之專業目的經核准者不在此限。社會工作紀錄 之保存年限,至少應達服務終止十年以上始得銷毀。
- 六、社會工作(督導)員應遵守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由本局另定之。
- 七、社會工作(督導)員執行業務違反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加強輔 導或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
- 八、本局對所屬社會工作(督導)員,應施予在職專業訓練。 前項訓練應兼顧建立基本共識、解決問題、輔助知能、督導、行政暨專精發展等各項功 能,並分階段逐級實施;其課程表由本局另定之。
- 九、各福利服務中心應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及中心工作會報;社會工作督導員並應定期對中 心社會工作員進行個別督導。
- 十、本局應定期召開社會工作督導會議,以利協調、溝通、督導、相互學習及工作管制。
- 十一、各福利服務中心之人員均應定期輪調。其論調期間以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為原則。有 特殊原因必須縮短或延長者,應經專案核准。
- 十二、本局為輔導各福利服務中心有效完成其工作並提昇整體工作表現,應定期對各福利服 務中心實施社會工作評鑑。 社會工作評鑑分為期中評鑑及年度評鑑二種。其評鑑表如附件。
- 十三、各福利服務中心年度評鑑成績,作為社會工作(督導)員年終工作考核成績之主要依 據。
- 十四、年度評鑑績優人員,除本局公開表揚外,並優先推薦參與局外單位之獎勵及表揚。
- 十五、服務效能低落者,應予加強督導、輔導或安排加強訓練。仍無法改善者,應依法處理 。
- 十六、本局得聘請社會工作專家、學者為各福利服務中心指導老師,以協助處理工作疑難案 件,並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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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北市社工字第10538489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