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捐募經費,以推 展社會福利事業,增進市民福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臺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以儲存下列經費為限: 一 個人或團體指定用途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捐款。 二 社會救助金勸募所得。 三 本專戶孳息收入。
- 第 4 條本專戶設立於市庫代理銀行。
- 第 5 條本專戶經費之動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有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依 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尊重捐款人意願辦理。經費之運用得不受 年度預算限制。 二 未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 辦理。
- 第 6 條本專戶之孳息及已完成指定用途之賸餘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 預算辦理。
- 第 7 條捐贈本專戶之獎勵方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本專戶捐募經費之收支情形,應每月公告之。
- 第 9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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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1263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