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捐募經費,以推展社會福利 事業,增進人民福祉,特訂本定辦法
- 第 2 條本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儲存左列經費為限: 一、個人或團體指定用途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捐款。 二、社會救助金勸募所得。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 第 3 條本專戶以木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本專戶設立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 5 條本專戶經費之動支,依左列規定辦理,經費之運用不受年度預算限制。 一、有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依會計程序以代付 方式,尊重捐款人意願辦理。 二、未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社會福利基金依預算程序 辦理。
- 第 6 條本專戶之孳息及已完成指定用途之賸餘捐款,應依預算程序列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
- 第 7 條捐贈本專戶之獎勵方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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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93528號令發布全文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