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本市為適應社會需要,積極推展托兒事業,依據內政部頒訂之托兒所設置辦法之規定訂 定本須知。
- 二、凡機關、學校、團體、工廠、公司附設或私人創設托兒所,均須依法向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申請立案。
- 三、設立托兒所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二份,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後 ,始得收托兒童。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備 註 概 況 表 1.名稱 2.設立地點 3.房舍概況 4.經費概況 5.收托方式及收托人數 6.組織 7.開辦日期 格式見附件(1) 組 織章 程 1.設置目的 2.經費 格式見附件(2) 收 托辦 法 1.收托年齡 2.收費標準 3.減免費規定 格式見附件(3)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1.職別 2.姓名 3.性別 4.出生年月日 5.學經歷 6.到職日期 有關各種工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請參 照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七、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並檢具學歷證 件影印本及體格檢查格式見附件(4)。 所舍產權 證明文件 1.私有房舍 (1)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 影印本或最近五年納 稅證明。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 本。 (3)二年以上借用同意書 (借用者加附) (4)二年以上租約(租賃 者加附) 2.公有房舍: 所有權單位同意提供或 委託辦理托兒所之證明 。 建築物如原核准用途非為托兒所使用應向 本府工務局建管處辦理建築物使用變更登 記。 同意書格式見附件(5)。 財 產目 錄 1.教保用具 2.康樂用具 3.辦公用具 4.交通工具 5.消防設備 6.其他 動產目錄、格式見附 件(6)、(7) 預 算 全年收入預算 全年支出預算 格式見附件(8) 所舍平面圖 1/100比率圖並註明 1.層次 2.各隔間面積單位(平方 公尺) 3.總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1.房舍層次: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2.活動面積: 每童應佔室內外活動淨面積各一.五平 方公尺。(如無室外活動面積得以室內 遊戲場替代,即每童再增加室內活動面 積一.五平方公尺,計為三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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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1
(廢) 臺北市私立托兒所立案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社五字第9026987400號函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