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維護臺北市各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交通車載送幼童之安全,以保障幼童福利,特訂 定本管理要點。
- 二、各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交通車之使用,除依交通法令有關規定外,悉依本管理要點辦 理。
- 三、幼稚園托兒所之交通車,以供載送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以他種車輛替代,但在本管理 要點實施前已購用,並以幼稚園托兒所名義登記領照之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經檢驗合 格後,得作為幼童專用車使用。
- 四、幼童專用車車齡超過十年者,應即淘汰,不得拼湊改裝後繼續使用。
- 五、幼童專用車專供接送幼童,其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 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幼童上下車,及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 六、幼童專用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 圖加漆標識,並應於駕駛座兩側加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社 會局)核准立案字號。
- 七、幼稚園托兒所購置幼童專用車,應檢附教育局、社會局發給之立案證書,向監理機關申 領牌照。 前項所購幼童專用車,應以新車為限。
- 八、幼童專用車過戶後,如有異動情形應向教育局、社會局報備。
- 九、幼童專用車每日應按規定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車修理廠實施三 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檢查,幼童專用車之定期檢驗應至當地監理機 關辦理。
- 十、每次行車前,駕駛人應切實作車況檢查,如發現有不良情事,須於檢修妥善後,始得行 駛。
- 十一、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 左列標準者: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障。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0、八或矯正目力達一、0以上。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0度以上。 3.辦色:能識別紅、綠、黃顏色。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辦別音響。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在五十至一百毫 米汞柱外,並經醫師檢查該一種壓力比例適宜。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等傳染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之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項標 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聘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時,應依規定檢附職業駕照等有關資料報教育局、 社會局核備後予以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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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94)府社五字第094042725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