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本市早 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臺北市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及 左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教育、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首長。 (二)特殊教育專家二-三人。 (三)醫學專家一-二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一人。 (五)幼兒教育專家一-二人。 (六)復健相關治療專家二-三人。 (七)臨床心理、社會工作專家一-二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九)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一-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秘書 三人,由本府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承辦發展遲緩兒童業務主管兼任;幹事二人,由 本府社會局承辦發展遲緩兒童業務人員派兼之。
-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本委員會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04
臺北市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460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