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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88)府社工字第88079445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89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使具重大緊急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即刻獲得妥適 之處理,並使當事人獲得適當之保護,避免其生命、身體、財產產生更大之危害或衍生 為社會治安事件,特成立臺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職掌為整合市政府各局、處處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之資源,以結合力量,因 應緊急狀況之處理。
  •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緊急之家庭暴力事件,為發生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人嚴重傷害或死亡者。 (二)涉及特殊、指標性之家庭暴力事件者。 (三)涉及兒童或老人遭嚴重虐待者。 (四)具有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之事件,或加害人、被害人身分特殊,影響社會視 聽甚大者。
  • 四、本要點所稱重大緊急之性侵害事件,為發生性侵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致被害人嚴重傷害或多人傷害或死亡者。 (二)具有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之事件,或加害人、被害人身分特殊,影響社會視 聽甚大者。
  •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兼任,負責統籌指揮本小組運作;置執行秘 書一人,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聯繫各局 、處代表,於案件發生時適時介入處理,化解危機;置小組成員十二人由市政府相關局 、處代表兼任。小組成員如下: (一)社會局代表三人。 (二)警察局代表三人。 (三)衛生局代表二人。 (四)教育局代表二人。 (五)新聞處代表二人。
  • 六、本小組由首先獲知案件發生之局、處代表判斷案件性質及需要,除通知警察人員擔任第 一線之現場維護及保護當事人外,立即通知執行秘書處理,並由執行秘書向召集人報告 案件事實。通知及報告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轄區內發生重大 緊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仍依循原重大治安事故通報系統,於接獲報案後一小時內 初報,並於二小時內以重大刑案紀錄單、治安狀況摘要表報告該局勤務指揮中心,不得 遲延。
  •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各局、處代表表現優異或表現不佳者,依有關獎懲規定專案簽 報獎懲之。
  • 八、本小組所需各項費用由各局、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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