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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71-2-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83)府社二字第83001974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協助低收入及不幸市民,特 設臺北市災害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專戶以社會局為承辦機關。
  • 三、社會局為管理運用本專戶,設臺北市災害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五)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除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任期均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市府有關局、處代表三人。 (二)捐款人代表三人。 (三)本市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工商企業代表三人。 (四)宗教團體代表二人。
  •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主席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社會局承辦科科長兼任,幹事三人至五人,由社會局指派 有關業務人員兼任。
  • 七、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祕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 政費項下支給。
  • 八、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中央補助款僅得就孳息部分運用。
  • 九、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左: (一)低收入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本委員會通過並知會社會局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四)本委員會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 十、本專戶開設於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儲孳息。
  • 十一、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由社會局會計部門依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二、有關捐募事項,應依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及臺北市捐募運動管理辦法辦理。
  • 十三、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社會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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