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兒童獲得良好照顧,特實施育兒補助(以下簡稱本 補助),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主管機關。
- 三、本市六歲以下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 補助: (一)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者。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受設籍滿 一年之限制。 (二)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者。 (三)兒童未就托於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 (四)兒童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托育補助、或津貼者。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前項所稱法定代理人如已離婚,無約定子女之監護權者,由兒童同一戶籍之法定代理人 申請。但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實際未負扶養義務者,得由實際扶養者舉證後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消費支出由社會局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 費支出訂定。 兒童如領有第一項第四款之政府補助或津貼者,得擇優領取。
- 四、本補助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 五、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但申請人係兒童之祖父母者僅計算申請人及其配偶、兒 童。 (二)申報扶養申請人或其配偶、子女之納稅義務人。
- 六、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所有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一)有工作能力,而其薪資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中、國小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所得,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 定計算。 2.如無薪資所得資料者,參照行政院勞委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初 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如上述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 薪資計算。 (二)如無實際所得或實際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時,則依照基本工資計算。 (三)如經里幹事訪查得知因照顧三歲以下幼兒、失能、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重大原因, 致未能外出工作者,得檢附相關文件佐證視同依賴人口,不計算其薪資所得。 (四)無工作能力者(視為依賴人口)之認定依照本市低收入戶查定辦法辦理。但有實 際所得者,仍應計算其實際所得。 (五)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之薪資計算方式依照「身心障礙者人口工作能力認定概要 表」辦理。 (六)全家人口中無實際工作卻查有上年度之申報所得者,得檢附離職證明或足以證明 目前無實際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後,以基本工資計算。 (七)全家人口中,領有政府提供之津貼(補助)者,津貼(補助)應列入所得計算。 (八)具領月退休俸人員之月退俸收入以月退休金額明細表計算,如無法檢附該證明則 以存摺取代,並以最近期應領金額計算。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能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列入全家人口與不計算其所得: (一)應徵召入營服義務役者或在學領有公費者。 (二)入獄服刑六個月以上者。 (三)受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尚在執行中致無法工作者。 (四)失蹤六個月以上,並向警政機關報案,持有證明者。
- 八、申請人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一)臺北市育兒補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兒童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優惠存款證明.... ..等。) (五)申請人台北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並按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台北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內。
- 九、兒童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 發給本補助,如有溢領者,應繳回。 (一)兒童死亡或失蹤者。 (二)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不符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或申請資格消失者。 (四)本補助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兒童者。
- 十、區公所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兒童或申請人有關資料,申請人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 告、陳述或以其他不正當行為或有第九點情事,領取本補助款項者,應停發或追回,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一、社會局負責規劃、預算編列、督導、考核、法令研擬、印製宣導單等事宜。區公所負 責。 (一)受理、審核申請案件。 (二)統一造冊,函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兒童全家人口各類所 得資料並據以審核。有關造冊函查全家人口之資產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三)明確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如申請人審核未通過,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限 期提出申覆,逾期則視同放棄,申請人需重新提出申請。 (四)建立檔案及辦理撥款。 (五)區公所如發現申請人戶籍異動時,如其在本市內遷移,由遷出地之區公所通報 遷入地區公所並副知社會局;如有第九點註銷申請資格者,區公所應主動函知 申請人及社會局。
-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表,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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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6
臺北市育兒補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府社五字第87052534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