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落實兒童寄養辦法第十四條及臺北市少年寄養 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對辦理寄養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規定。
- 二、獎勵對象:接受寄養之家庭或個人。
- 三、獎勵標準: (一)提供寄養服務連續滿一年,經社會局考核成績為優等者,發給一個月寄養費之獎 金。 (二)提供寄養服務連續滿三年,且二年成績優等者,由社會局頒發獎狀及發給二個月 寄養費之獎金。 (三)提供寄養服務連續滿五年,且三年成績優等者,由社會局頒發獎狀及發給三個月 寄養費之獎金。 前項寄養獎金,以一名寄養人費用為準。
- 四、本規定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2002
臺北市兒童少年寄養獎勵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3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3)北市社六字第1925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