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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社六字第8702044600號函修正發布;並自87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落實兒童寄養辦法第十四條及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對辦理寄養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鼓勵,特訂定本規定。
  • 二、獎勵對象:接受寄養之家庭或個人。
  • 三、獎勵標準: (一)提供寄養服務連續滿一年,經社會局考核成績為優良者,發給一個月寄養費之三 分一之之獎金或等值之獎品。 (二)提供寄養服務連續滿三年,經社會局考核成績為優良者,發給一個月寄養費之三 分之二之獎金或等值之獎品。 (三)提供寄養服務連續滿五年,經社會局考核成績為優良者,發給一個月寄養費之獎 金或等值之獎品。 (四)每年評選對寄養服務有特殊貢獻者,設立特別獎,並頒發獎狀,以資鼓勵,同時 樹立服務形象與楷模。 前項寄養獎金,以一名寄養人費用為準。
  • 四、本規定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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