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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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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55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戶籍登記在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六個月以上,年滿七十歲之老人。罹 患傷病就醫時,得憑國民身分證予以優待。
  • 第 3 條
    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之治療工作,由本市各公、私立醫療院 (所) 辦理 。
  • 第 4 條
    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如左: 一 公、私立醫療院 (所) :
    項目 公立 私立
    掛號費 免費 免費
    住院保證金 免費 免費
    一般診斷書 免費 八折
    住院費 除特等及頭等病房外,餘 皆七折 除特等及頭等病房外, 餘皆八折
    藥品及材料費 按成本收費 八折
    診療費 七折 八折
    手術費 七折 八折
    治療處理費 七折 八折
    病理檢驗費 七折 八折
    物理治療費 七折 八折
    X光透視費 按成本收費 八折
    核子醫學費 七折 八折
    神經精神治療費 八折 八折
    血液費 按成本收費 八折
    麻醉技術費 七折 八折
    麻醉材料費 七折 八折
    注射費 七折 八折
    伙食費 按成本收費 八折
    其他 七折 八折
    二 在各區衛生所門診、大眾門診部及保健站就醫之老人,如符合老人保 健醫療服務計畫之規定者,醫療費用全免。 三 中醫醫院、中醫診所一律以半價優待。
  • 第 5 條
    參加政府所辦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優待。
  • 第 6 條
    不守院 (所) 規或滋生事端之醫療優待病患,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強制 出院 (所) 。
  • 第 7 條
    接受優待醫療者,如有冒名頂替或將藥品擅自轉賣圖利或轉用等情事,除 取消醫療優待外,並依法究辦。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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