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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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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3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73)府法三字第54900號令訂定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戶籍登記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七十歲之老人。罹患傷病就醫時, 得憑國民身分證予以優待。
  • 第 3 條
    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之治療工作,由本市各公、私立醫療院(所)辦理。
  • 第 4 條
    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如左: 一、公、私立醫療院(所): 二、在各區衛生所門診、大眾門診部及保健站就醫之老人,如符合老人保健醫療服務計畫 之規定者,醫療費用全免。 三、中醫醫院、中醫診所一律以半價優待。
  • 第 5 條
    參加政府所辦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優待。
  • 第 6 條
    不守院(所)規或滋生事端之醫療優待病患,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強制出院(所)。
  • 第 7 條
    接受優待醫療者,如有冒名頂替或將藥品擅自轉賣圖利或轉用等情事,除取消醫療優待外 ,並依法院究辦。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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