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戶籍登記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七十歲之老人。罹患傷病就醫時, 得憑國民身分證予以優待。
- 第 3 條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之治療工作,由本市各公、私立醫療院(所)辦理。
- 第 4 條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如左: 一、公、私立醫療院(所): 二、在各區衛生所門診、大眾門診部及保健站就醫之老人,如符合老人保健醫療服務計畫 之規定者,醫療費用全免。 三、中醫醫院、中醫診所一律以半價優待。
- 第 5 條參加政府所辦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優待。
- 第 6 條不守院(所)規或滋生事端之醫療優待病患,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強制出院(所)。
- 第 7 條接受優待醫療者,如有冒名頂替或將藥品擅自轉賣圖利或轉用等情事,除取消醫療優待外 ,並依法院究辦。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