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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65772號令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老人福利,安置本市貧若 無依老人,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進住本院,其配偶年滿六十歲以上並得申請同住。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但歸國難僑,不在此限。 二、年滿六十歲之生活照顧戶或孤苦無依且無謀生能力者。
  • 第 3 條
    申請入院者,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有關機關填送調查表二份,並檢附生活照顧戶卡或有 關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及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杳表向本院申請,經調查審核合於 規定者,由本院通知辦理入院手續。
  • 第 4 條
    患有法定傳染病、肺結核、癩病、愛滋病、梅毒、精神病、嚴重疾病或因重度殘障不能自 理生活者,不得入院。已入院者,應即轉送各有關醫療院所收容治療。
  • 第 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出院: 一、入院原因消失者。 二、以矇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入院者。 三、違反院規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者。 四、經洽有關機構易地安養者。 五、經判處徒刑確定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
    院民之生活所需及死亡喪葬等費用,均依規定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免費支應。
  • 第 7 條
    本院處理院民喪葬,應通知其親友或原送機關,非因病死亡或疑為非病死亡者,應先報請 司法或治安機關相驗後再行處理。
  • 第 8 條
    進住本院者,為調劑身心,得申請院外生活,經核准後,由本院按規定發給生活所需費用 。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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