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及管理相關事 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委任臺北市 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執行。
- 第 3 條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市民及年滿六十歲之第 0 類低收入戶市民 ,合於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進住本院: 一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無自有住宅或雖有自有住宅,經訪視評估無法實際居住者。 三 具生活自理能力。 本市市民年滿六十歲,因特殊事故非進住安養機構無法維持其生活者,得 經評估確認後,專案核准進住一定期限,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認定基準, 由本院擬訂,報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之。
-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具生活自理能力,指不需他人協助,可自行完成進 食、如廁、盥洗、更衣、自行走動,並具意思及識別能力等日常生活能力 者。 前項生活自理能力之評估量表,由本院擬訂,報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之。
- 第 5 條患有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不得入院;已入院者,應即將其轉送各有關 單位、機構治療或安置。 前項患有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經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醫師認定無 傳染或危害團體生活之虞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申請進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院提出申請,經訪視審核合格後,視本院 名額出缺情形,依序通知辦理入院手續: 一 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三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 三個月內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審核不符 合進住條件者,駁回其申請。
- 第 7 條申請人經本院通知辦理入院手續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 ,並按規定期限入住,逾期視為棄權。
- 第 8 條本院院民得申請出院。 本院院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院撤銷或廢止原許可入院之處分並限 期通知其出院: 一 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入院。 二 入院要件消失或經本院核定應轉出治療或安置。 三 違反院規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者。 四 近一年內累計請假或未依規定請假日數逾一百八十三日。但依規定請 假且有正當事由,檢具相關證明,並經本院專案核准者,得延長九十 日。 五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應追繳其在院食宿費用及已領取各項之生活給與。 前項費用,比照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安置費用計算。
- 第 9 條本院對於院民免費供應食宿。但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保護及安 置者,其所需費用依同條第三項辦理。 本院院民之生活給與,由本院年度相關預算辦理之。 院民入院後不得重複領取政府相關補助。
- 第 10 條本院院民應遵守本院為維護院民團體生活品質與權益,訂定之團體生活規 範及其他管理規定。
- 第 11 條本院院民死亡,其遺體及財物處理之相關規定,由市政府社會局定之。
- 第 12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 第 1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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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1004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8111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申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