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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2789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青少年健康成長環境及服務貢獻心力 機會,協助其尋求正確發展方向,特設置台北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以 下簡稱本中心) 。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業務科 (室) 科長 (主任) 兼任,綜理 本中心業務,置督導員一人,由社會局現有人員調兼;置工作員三人,由 社會局現有約聘 (僱) 人員調整運用,辦理本中心業務。
  • 本中心任務如左: 一 舉辦青少年文康、休閒、交誼及服務活動等事項。 二 獎勵並推動青少年各項技藝研習事項。 三 未升學未就業及適應困難青少年及其家長之諮商、諮詢服務事項。 四 辦理青少年領導人及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及督導事項。 五 實驗、開拓青少年福利工作新項目等事項。 六 其他有關青少年福利諮商、諮詢服務等事項。
  •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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