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綠化美化台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 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參與管理維護工作,並予以認養,特訂定本 要點。
- 二 凡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 處 (以下簡稱公園處) 申請認養台北市綠地、行道樹或一公頃以上之 公園,或向管轄區公所申請認養未超過一公頃之公園,所需書表由受 理認養單位免費提供,認養期間以二年以上為原則,另以契約訂定之 。
- 三 個人認養行道樹以株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及團體認養行道樹以道路街 廓為原則,認養公園綠地以整個公園綠地為原則。 受理認養單位得鼓勵臨街戶或公私機構團體就近認養行道樹,及鼓勵 鄰里之公私機構團體認養該鄰里之公園綠地。
- 四 申請認養案由受理認養單位審核通過後,受理認養單位應提供有關之 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 五 認養者應就認養標的負責基本之管理維護事項,如灑水、清掃、雜草 拔除、樹木扶正等,並得捐贈園景設施,其餘樹木修剪、施肥、設施 物修復、垃圾清運、廣告物拆除等,由本府各有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 六 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 (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 害等) 或人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 七 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由公園處定之。
- 八 認養者除依約履行外,應遵守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及台北市行道樹管 理維護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 九 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受理認養單位應經常檢查, 並每年定期舉辦競賽評選一次,績效優良者,得報請市長獎勵,公開 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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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20
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公字第84035547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84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奉市長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