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本處)為受理人民申請遷移樹木及鼓勵機關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認 養人)認養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並提供受保護樹木之養護技術援 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樹木,指位於公園、綠地、廣場之樹木及行道樹。
- 貳、樹木遷移:
- 三、樹胸高直徑超過三十公分者,以保留為原則。但有第四點情形者不在 此限。
- 四、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本處申請遷移,其費用負擔,依 下列各款規定: (一)新建工程工地出入口之樹木,經本處勘查認定有妨礙出入者,遷移 費及復植費由申請人負擔,該工程竣工請領使用執照勘驗後,由本 處辦理補植。 (二)建築物車道出入口及斜坡道之樹木,經本處勘查認定有妨礙出入者 ,遷移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人行道上建築線內之樹木於該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建築物施工時,經 本處勘查認定有妨礙施工者,遷移費由本處負擔。 (四)新建工程施工期間承造人申請遷移樹木,經本處勘查認定無其他適 當替代方案須予遷移者,遷移費及復植費由申請人負擔,該工程竣 工請領使用執照勘驗後,由本處辦理補植。 (五)建築基地內之樹木欲捐贈本府者,應依本處樹木捐贈要點辦理。
- 五、申請人申請遷移樹木時,應以書面(如附件)向本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因新建工程而申請者,並應檢附工地平面圖及建築執照影印本。 樹木屬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受保護之樹木者,其申請 遷移並應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受保護樹木之認養人,得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八條之規定 ,向本處申請派員提供修剪、施肥、支撐等工作之技術援助。
- 六、為確保綠化成果及提高樹木存活率,申請人應於樹木遷移前三個月提 出申請核准後辦理斷根作業。但有特殊情形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斷根方式應依本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理。
- 七、遷離現場之樹木,均為本處管理之市有財產,得由本處移植至適當地 點。
- 八、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遷移或損害既有樹木者,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 護辦法規定辦理賠償。其屬受保護之樹木者,應另依臺北市樹木保護 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參、申請認養:
- 九、認養人得以書面(如附件)向本處申請認養臺北市公園、綠地、廣場 及行道樹,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並訂定認養契約。
- 十、認養行道樹以十株以上或一路段街廓為原則,並應連包括其生長地之 安全島或綠帶一併認養;認養公園、綠地及廣場以整個公園、綠地、 廣場或有明確界限分區範圍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本處同意者,不 在此限。
- 十一、認養人應就認養標的負責管理維護,如澆水、清掃、拔除雜草、樹 木扶正等事項。
- 十二、認養人擬於認養標的內捐贈園景設施或提供環境改善計畫書者,應 檢附詳細之設計圖說資料,經本處審查通過後按圖施作。
- 十三、認養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除綠化美化現地環境外,如認養 人申請增植、補植、遷移、更換樹木者,除應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 外,並應經本處核准後辦理,其施工費由認養人負擔。
- 十四、認養人就認養之標的,須使用部分土地以設置施工出入口者,應依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出入口之位置 及大小,應以對植栽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
- 十五、認養人發現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如颱 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得採取必要保護措 施外,應速通知本處處理。
- 十六、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由本處定之。 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認養,認養人應於一個月內自行移除標誌牌, 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由本處將其清除,認養人不得異議。
- 十七、認養人就認養標的,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收 益或將認養標的土地、設施之全部或一部提供他人使用收益。
- 十八、認養人除依認養契約履行外,應依照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臺 北市公園管理辦法、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 使用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九、認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終止認養契約,認養 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一)本處因業務需要須收回使用者。 (二)認養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 (三)認養人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定之情形,經本處書面通 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認養期間屆滿時,除認養人於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繼續認養並經本處 核准外,認養人應依認養契約規定時間交還認養標的,不得異議, 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 二十、本處得經常檢查認養人就認養執行情形,其績效優良者,得報請公 開表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20
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201405900號函修正發布本要點與「臺北市行道樹申請遷移或更換審核實施要點」合併修正為「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並自92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行道樹申請遷移或更換審核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