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市政大樓中庭場地(以下 簡稱本場地)使用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
- 三、本場地除舉辦重要慶典活動、本府所屬各關學校自行使用及機電保養 日(每月一次一日,每季一次一日)不對外開放,其餘時間得接受其 他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人申請使用。但以預約一年內之日期 為限。
- 四、本場地使用時間: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晚上六時至十時。 (二)裝(卸)臺、預(排)演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晚上十一時止。
- 五、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
-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前日檢具場地使用申請表、活動內容及流 程、場地佈置圖、用電申請書、清潔維護計劃書等,向臺北市市政大 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提出申請,並於公管中心 同意後三日內,依臺北市市政大樓中庭收費標準(如附件)繳納使用 費與保證金。 申請人應於使用後翌日至公管中心辦理結帳目手續。
- 七、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如需增加場次或延長時間,應於使用 三日前公管中心辦理延時手續,經公管中心同意並由申請人按收費標 準繳納使用費後,始得延時使用;如有減少場次之必要時,應於使用 三日前辦理手續,始得退還使用費;否則不得要求退還使用費。
- 八、本場地裝(卸)臺、預(排)演因特殊原因須使用本場地開放使用規 定以外之時間者,應於辦理申請使用場地手續時一併提出申請,經公 管中心同意後始得使用。
- 九、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經公管中心同意並繳費後,如因天災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如期使用寺,得與公管中心另議檔期或請求無 息退還已繳全部費用。 申請人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其原核准使用檔期,公 管中心得逕予取消。 無第一項原因而逕行取消活動者,已繳交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扣除保 證金百分之二十後,其餘費用無息退還。
- 十、本府或公管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本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 用前四十五天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永賠償。
- 十一、申請人佈置場地時,應善盡維護公物之責,未經公管中心同意,不 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釘等物用場地內之牆面、地板或其他設 備上,亦不得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燭等,如因此 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二、為維護本場地之安寧,活動音量不得超過八十分貝,經勸告後不改 善時,公管中心得暫停提供電力至改善為止。
- 十三、申請人作現場錄影或攝影、錄音、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 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公管中心協調,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 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申請人應自行負責。
- 十四、申請人對於市政大樓內之花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應妥善維護 。如有毀損,應負修繕及賠償之責;若有搬移盆景之需要,應事先 提出申請,且僅得於裝臺日進行搬移,於卸臺日回復原狀。
- 十五、申請人舉辦之活動非屬公益性質者,不得在市政大樓內外設攤出售 物品或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如屬公益活動而有設攤之需要者 ,應註明於申請書,並於活動當日始可設置。
- 十六、本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歸還所借物品,並負責清運活動產生 之廢棄物及回復使用場地原狀,經公管中心檢查合格後,保證金無 息退還;未依規定辦理時,公管中心得僱工處理,如有毀損,應負 賠償責任。
- 十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全部費 用不予退還,並限制於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舉辦活動之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舉辦活動損及本市政大樓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三)私自轉讓核准使用檔期予第三者。 (四)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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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3001
臺北市市政大樓中庭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91)府秘公字第09108315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7點
(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禮堂及中庭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中庭場地使用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