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辦理老人日間照顧,解決老人生活起居問題, 爰依老人福利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社會局長春文康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為實施要點。
- 三、本要點所稱之老人係指設籍本市六十五歲行動方便者。
- 四、本要點申請程序為本人或其家屬逕向活動中心辦理申請手續,填妥申請書後,檢同切結 書、照片二張、身分證影本及體檢表,寄送交活動中心。
- 五、辦理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採收費方式,收費標準表由社會局定之(如附件),並報本府核 備後實施。
- 六、老人日間照顧提供之服務如左: (一)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國定假日及 星期例假日休息。 (二)方式及內容:以社工人員負責老人活動、課程之設計與各項業務之推行,並甄選 志願工作人員二名,提供老人之照顧及服務。 (三)項目: 1.護理:提供老人定期之健康檢查及其他相關性之護理服務(如量血壓、檢驗尿 液等)。 2.餐點:提供老人營養午餐及早、午點心之服務。 3.休憩:提供午憩場地及辦理午休服務。 4.交通:協調公車處派專車,作為老人實施戶外教學及參觀旅遊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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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老字第10445646400號令廢止;並自104年11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