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優待老人及殘障者搭乘聯營公車,以宏揚敬老美德及增 進殘障同胞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二、執行分工: (一)本府社會局負責印製票證、驗票、查核表冊、據數辦理撥款,指導核(換)發單 位辦理發換票證事項及有關協調聯繫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指導各區公所轉里辦公處里幹事負責發(換)票證。
- 三、作業程序: (一)核(換)發單位:臺北市各區公所、公、私立福利機構及公立特殊教育學校。 1.核(換)發單位按實際需要量持據向本府社會局領取後(區公所轉由里幹事) ,發(換)給老人及殘障者使用,核(換)發單位視情況自行訂定核(換)發 時間。 2.優待票領取應造冊登記年、月、日及使用人之敬老證或殘障手冊字號,承辦人 於票根上加蓋核發單位戳章,及填駐持用人敬老證或殘障手冊字號,並於敬老 證或殘障手冊上加蓋申領戳記。 3.核(換)發單位應按月將登記冊送本府社會局查核。 (二)臺北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 1.據票按月向本府社會局請款。 2.訂定執行要點配合規定,以確保行車人員服務品質及防杜冒用等弊端,並轉飭 行車人員,凡老人、殘障者之陪伴人員嚴禁以本項優待票用作乘車票證。 (三)老人及殘障者: 1.凡設籍臺北市之殘障者及年滿七十歲以上之人得持敬老證或殘障手冊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申請優待票,每次限領一本(六十張),於賸十張時可憑存根辦理 換領(在公、私立福利機構或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者,得在各該單位換領),換 領時存根繳回,優待票交原持票人續用,每人每月限領二本。(每本優待票申 領需間隔十日)。 2.遺失優待票者,需先至區公所登記且自登記日期滿一個月後方可補發。 3.老人或殘障者搭乘聯營公車應自動出示敬老證或殘障手冊持票上車,如有出示 不實身分證明向核(換)發單位冒領(換)優待票或將優待票讓與他人使用者 ,一經查獲即停發半年。
-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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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1
臺北市優待老人及殘障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3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83)府社四字第8302803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優待老人及殘障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優待老人及殘障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