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優待老人、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必 要陪伴者一人(以下簡稱陪伴者)搭乘聯營公車,以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 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設籍臺北市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 陪伴者得購買陪伴者優待票,半價優待搭乘聯營公車。但陪伴者優待票限於陪同身心障 礙者搭乘聯營公車時,連同敬老愛殘票一起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 三、執行分工: (一)本府社會局負責印製敬老愛殘票、陪伴者優待票,驗票、查核表冊、據數辦理撥 款,指導發換及販售單位辦理發換票證事項及有關協調聯繫事宜。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發換及販售票證,並得轉請里辦公處、區政工作站協助發換 票證。 (三)本府民政局、社會局督導各區公所辦理發換及販售票證。 (四)本府交通局督導協調臺北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聯管中心)辦理 陪伴者優待票及協調處理販售票證相關程序事宜。
- 四、作業程序: (一)發換及販售單位(臺北市各區公所、公、私立福利機構及公立特殊教育學校): 1.發換及販售單位按實際需要量持據向本府社會局領取後,發換及販售給老人、 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使用,發換及販售單位視情況自行訂定發換及販售時間 ,但次月票卡不得提前發換。 2.優待票領取或購買應就老人、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優待票分別造冊,登記年、 月、日及領用人之敬老證字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陪伴者則以身心障礙者代 表),並於優待票領用記錄卡上加蓋申領戳記或以書寫方式登記。 3.發換及販售單位應按月將登記冊送本府社會局查核。 4.各販售單位將購買陪伴者優待票之代收款項定期匯入聯管中心帳戶。 (二)聯管中心: 1.接受委託印製敬老愛殘票及陪伴者優待票。 2.據電腦計次票數,分別依敬老愛殘票及陪伴者優待票使用次數,備妥光碟資料 向社會局請款。 3.訂定執行要點配合規定,以確保行車人員服務品質及防杜冒用弊端。 4.陪伴者優待票之問題票及其逾期或折損之退款處理作業事宜。
- 五、凡設籍臺北市之身心障礙者及當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得持身心障礙手冊或敬老證向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公車優待票卡(在公、私立福利機構或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者,得 在各該單位換領),申領時原票卡繳回,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每人每月限領一張 ,七十歲以上者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兩張;遺失者當月不再補發。
- 六、身心障礙者如需陪伴者一人陪同搭乘聯營公車,得於領取敬老愛殘票時,一併購買陪伴 者優待票(以身心障礙者每段次票價優待,每張六十格次)。每次限領取一張,除第一 次領取或因故(需述明理由)外,需陪伴者優待票使用完畢後,憑舊票再購買新票。
- 七、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搭乘聯營公車應主動出示敬老證或身心障礙手冊持票上車,如有出示 不實身份證明向發換單位冒領、溢領優待票卡或將優待票讓與他人使用或單獨使用陪伴 者優待票者,一經查獲即停發半年。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依其法定主管事項及執行分工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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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1
臺北市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府社四字第8802421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優待老人及殘障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