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協助,以貼補創業貸款利息方式為之。
- 第 3 條殘障市民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以下簡稱社會局) 辦理。
- 第 4 條申請者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設籍並居住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六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市核發之 殘障手冊。 二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三 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六個月。 四 經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或本市其他公、民營 銀行 (以下簡稱其他公民營銀行) 核准創業貸款。 五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稅藉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
- 第 5 條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六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創業貸款金額, 按台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五折,為每年一月 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如左: 一 第一年最高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 二 第二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三 第三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四 第四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五 第五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六 第六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貼補 ;超過前二項規定部分不予貼補。
- 第 6 條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者不 得超過三人,且均應登記為負責人。
- 第 7 條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 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不再貼補外,並應追繳已貼補之金 額。
- 第 8 條申請者應逕依台北銀行或其他公民營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貸款銀行 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後,檢附左列證件申請之。 一 申請者。 二 本市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 三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四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 (執) 業許可證影本。
- 第 9 條經核准給予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舉六個月內向貸款銀行 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分證申請核發利息貼補。
- 第 10 條利息貼補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 一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居住本市者。 二 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行業者。 三 未經社會局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者。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2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社會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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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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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057830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