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入(出)院有 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院設教保組、養護組及福利工場,分別收容安置左列殘障市民: 一、教保組:六歲以上未滿十五歲之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及合併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養護組:六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合併智障之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者。 三、福利工場: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中度、重度智能障礙及合併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 前項所稱多重障礙者不包括以視覺、聽覺、語言為主之障礙者。 殘障程度依殘障等級認定之。
- 第 3 條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進入本院: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之一者。 二、未患有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病者。 三、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者。 申請入院者由本院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評估結果,決定進入優先順序。 經本府社會局轉介之走失或受保護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限制。
- 第 4 條申請入院者,應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有關機關填送入院申請書及檢附殘障手冊影本、戶 籍謄本向本院申請,經審查並評估合於本辦法規定者,由本院通知簽訂契約書,辦理試養 (訓)手續,經試養(訓)合格後,正式入院。
- 第 5 條本院為執行評估工作,得邀請專家及本院有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評估之,必要時得商請有 關醫療院所或復健機構予以協助。 前項評估作業規定由本院定之。
- 第 6 條入院者應依規定繳納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及殘障者醫療復健 重建養護及教育費用補助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入院者除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外,並應繳納保證金;其保證金數額由本院定之。
- 第 7 條入院者之膳宿、被服及日常用品等事項,均由本院辦理。
- 第 8 條本院對於入院者,依其能力與需要,分別施以復健、教育、習藝、生活訓練及保健服務。
- 第 9 條本院得視入院者之家庭狀況與殘障程度及年齡,分別予以住宿或日間通勤教養。
- 第 10 條入院後經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緊急疾病者,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或家屬負責轉送各有關醫療院所治療,必要時本院得先行轉送之。
- 第 11 條經復健、教育、習藝、生活訓練及保健服務情況良好,並經評估適合工作者,得轉介就業 。
- 第 12 條對出院返家自養、就學、就業者,本院應追蹤訪視之。
- 第 13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出院,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 一、入院一年以上,經評估認為應就學、就業或有適當機構可予轉介者。 二、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經催告逾三個月仍不繳納者。 三、請假逾六個月未返院者。 四、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臺北市者。 五、其他違反本院各種規定情節重大者。
- 第 14 條入院中死亡者,其喪葬事宜,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屬領回辦理,無法定代理人或家屬者由 本院辦理。
- 第 15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