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老人生活情趣,擴大老人生活領域,特設「 長青學苑」(以下簡稱本學苑),以辦理研習活動,並訂定本實施要則。
- 二、凡設籍本市或有子女設籍本市之年滿六十歲以上長者,皆可報名參加本學苑之研習活動 。
- 三、本學苑組織如左: (一)學苑主任-市長兼 (二)執行秘書-社會局長兼 (三)教輔組長-業務科長兼 (四)行政組長-業務股長兼 (五)教學策劃-敦聘專家學者擔任 (六)活動策劃與服務-社會工作員、各上課地點之工作人員、義務工作人員。
- 四、本學苑研習活動項目分為文史、社經、語文、技藝、衛健、科技等六項。
- 五、本學苑研習活動學制如左: (一)長期班-每年分二期,以二十週為一期,每週授課三小時,研習期滿得申請「遐 齡碩學」紀念證書,本學苑每期得視實際需要辦理進修分階制(每班最高可分二 -三階),學員可依意願循次修畢,惟不可重複參加同一研習階次。 (二)短期班-每年分三期,以十二週為一期,針對新生技藝及大眾關心之衛健科技項 目開設班級,採短期研習方式辦理;其內容得依每期實際狀況調整。
- 六、本學苑研習活動,得視實際需要與經費狀況,在本市公、私立福利機構開班授課或委託 文教機構代辦。
- 七、本學苑與開班授課機構之權責關係如左: (一)本學苑遴聘講師並提供講師鐘點費。 (二)開班授課之機構應提供上課場所、教學設施、行政支援及服務事宜,並依照實施 要則之規定辦理。
- 八、本學苑研習活動之師資以符合左列資格者為限。 (一)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二)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三)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會員,並持有相 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本學苑研習活動師資之聘請,應於奉核可後發予聘書,聘期並以一期為原則,期滿得視 教學需要予以續聘。
- 九、本學苑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採學員分攤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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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4
臺北市長青學苑研習活動實施要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3)北市社四字第5156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長青學苑實施要則;新名稱:臺北市長青學苑研習活動實施要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