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8-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82)府建市字第82044914號公告修正(註:中華民國89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建市字第8903662900號函修正發布「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管理要點」及「臺北市建國假日玉石展售場輔導暫行要點」合併為「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輔導要點」;並自89年5月3日起實施)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 (以下簡稱 假日玉市) ,建立玉類器物交易秩序,維護玉器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假日玉市,係指每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定期於本市建國南 路高架橋下停車場 (仁愛路至濟南路段第一、二、三橋孔) 供玉器業 者舉辦展售及推廣交易活動之場所。
  • 三 假日玉市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並指揮監督台北市市場管理處 ( 以下簡稱市場處) 輔導管理。
  • 四 假日玉市展售時間為每星期六下午二時起至八時止,星期日上午九時 起至下午六時止,並應於星期日下午八時前將場地回復原狀。
  • 五 假日玉市之展售地點、時間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 六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應成立對內自治組織辦理有關展售自治事宜。所 有展售業者,均應加入自治組織內為會員。自治組織章程應經假日玉 市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並報市場處核備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假日玉市之自治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 七 自治組織應填具代表 (理監事) 簡歷冊報請市場處備查。 自治組織如管理不善或不遵守輔導單位監督管理,市場處得予解散之 ,並令其重新改選。
  • 八 自治組織應負責執行左列事務: (一) 參加展售者資格之審核。 (二) 規費之收繳。 (三)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 假日玉市違規展售之取締。 (五) 周圍無證攤販之查報。 (六) 假日玉市營業秩序之維持及環境衛生之管理。 (七) 聘請專家在展售場地舉辦雕刻及玉器展覽,教育市民認知玉器。 (八) 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假日玉市為服務業者及消費者,得經自治組織同意,設置玉器評鑑小 組,小組成員由代表 (理監事) 會聘任之。
  • 九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應以實際從事玉類器物及附屬品販售為限。 前項展售業者,應由自治組織審核其資格,並報請市場處備查後,始 得參加展售。
  • 十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應依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一 日以四次計收,半日以二次計收) 由自治組織負責統籌收、繳,於每 月一日前向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一次繳清。如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按新 標準繳納。
  • 十一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其展售物品,應一律公開標價。
  • 十二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不得以膺品充當真品販售,違者除由自治組織 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外,並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
  • 十三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以書面警告,第二次 處以三星期至七星期停止展售,一年內累積違反三次者,自治組織 收回展售攤位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 (一) 展售玉器類以外之貨品者。 (二) 展售時間未配帶自治組織製作之識別證者。 (三) 不接受指導人員之指導與勸告者。 (四) 未保持場地之清潔者。 (五) 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者。
  • 十四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處以三星期至七星期 停止展售,第二次由自治組織收回展售攤位報請市場處註銷銷售資 格。 (一) 委託他人展售或將攤位轉租或頂讓他人。但配偶及直系親屬,不 在此限。 (二) 有公共危險行為者。 展售業者積欠費用達二個月以上,經通知仍未繳納者,由自治組織 收回展售攤位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
  • 十五 展售業者無法參加展售時,應事先報知自治組織。無故連續停止展 售四星期以上或一年內停止展售達八星期者,由自治組織收回展售 攤位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
  • 十六 經註銷展售資格者,其展售攤位,除由自治組織收回並函報市場處 外,自治組織並應就符合第九點規定展售資格者,以公開登記抽籤 方式遞補,並將遞補名冊報請市場處核備。 市場處必要時得隨時查對展售業者資格。
  • 十七 假日玉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展售業者應於接到通知後限期遷移, 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 展售場地因舉辦公共事業、公務使用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二)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需收回展售場地時。 (三) 展售業者積欠費用,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繳納時。 (四) 展售業者因故無法繼續經營玉市展售業務時。 (五) 使用場地違反法令時。 (六)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展售時。
  • 十八 假日玉市周圍交通秩序,自治組織應派員協助本府警察局辦理。
  • 十九 展售業者應具結遵守本要點規定事項,其手續由自治組織統一辦理 ,並報請市場處核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