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建國假日玉石展售,建立玉石交 易秩序,維護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並指揮監督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 下簡稱市場處)輔導管理。
- 三、本要點所稱展售場範圍係指臺北市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之仁愛路 至濟南路段第四橋孔第二鐵柱至第五橋孔間之地面層,委託臺北市玉 石文物協進會(以下簡稱北市玉石協會)管理,定期舉辦玉石展售。 總計展售攤位二四二攤。
- 四、本展售場委託展售時間為每星期六下午二時起至八時止,星期日上午 九時起至下午六時止,並應於星期日下午八時前將場地回復原狀。
- 五、北市玉石協會之會員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無本要點第七點各款情事者 始得申請進場展售,但一戶僅能申請一展售攤位,夫妻及直系親屬亦 同;展售攤位之使用應依北市玉石協會章程之作業規定辦理。
- 六、北市玉石協會辦理有關委託管理事項應報市場處核備後行之。市場處 得隨時派員查證展售場之展售情形及查對展售業者,並為必要之處理 。 北市玉石協會如管理不善或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市場處得撤銷 委託;另行委託其他團體辦理。 北市玉石協會應填具理監事簡歷冊報市場處備查。
- 七、北市玉石協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場展售: (一)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二)設籍臺北市未滿四個月者。 (三)具公務員、學生、軍職、教職身分者。 (四)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會員。 (五)配偶暨直系親屬為建國假日玉市會員者。 (六)公有市場攤商、有證攤販及列管集中場之攤販。 (七)曾受竊盜、搶奪、強盜、海盜、侵佔、詐欺、背信、重利、恐嚇、 擄人勒贖、贓物罪刑事判決確定者。 (八)經北市玉石協會註銷進場展售資格者。
- 八、北市玉石協會應負責執行左列事務: (一)參加展售業者資格之審核、註銷或遞補作業。 (二)規費之收取暨繳交。 (三)展售場秩序之維持及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違規展售之取締。 (六)周圍無證攤販之查報。 (七)聘任專家學者不定期舉辦玉石相關說明會。 (八)聘專家執行現場玉石品質評鑑工作。 (九)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 九、北市玉石協會應按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於每月一日前向臺 北市停車管理處一次繳納。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按新標準繳納。
- 十、展售場委託展售時間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展售攤位每六個月,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展售位置。 展售業者於展售場應配帶北市玉石協會所核發之證件。其展售之物品 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十一、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停止展售 四星期,一年內(曆法計算)累積違反達三次者,由北市玉石協會 註銷展售資格並報請市場處備查。 (一)非會員本人展售者。 (二)未經請假不到場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玉石類以外之貨品。 (四)以贗品充當真品販售者。 (五)不接受北市玉石協會派出指導人員之指導與勸告者。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 十二、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北市玉石協會註銷其展售資格並報 請市場處備查: (一)一年內(曆法計算)累積請假達二十四次者。 (二)一人佔用二個展售攤位者。 (三)北市玉石協會會員進入建國假日玉市場地展售者。 (四)具公共危險行為者。 (五)在展售場地滋事者。 (六)不接受主管機關人員勸導者。 (七)展售業者積欠費用達二個月以上,經通知仍未繳納者。
- 十三、展售業者無故未於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暨星期日上午十一時前 親自到場展售者,視為自動放棄當日展售,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 展售業者無法參加展售時,應事先報知北市玉石協會。
- 十四、展售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北市玉石協會應於接到終止委託通知 後停止場地使用,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展售場因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使用之需要而依法變更使用時。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需收回展售場地時。 (三)北市玉石協會積欠費用,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繳納時。 (四)北市玉石協會因故無法繼續受託經營玉市展售業務時。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展售時。
- 十五、為維護展售場地周圍交通秩序,北市玉石協會應派二名以上交通疏 導人員協助本府警察局維持交通。
- 十六、經北市玉石協會審核進場之展售業者應具結遵守本要點規定事項。 其手續由北市玉石協會統一辦理,並報請市場處核備。
- 十七、本要點施行期間自函頒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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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07
臺北市建國假日玉石展售場輔導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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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8日台北市政府(87)府建市字第8702520700號函修正全文17點;施行期間自函頒日起至89年5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