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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2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82)府建三字第82024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點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台北市建國花市 (以下簡稱花市 ) ,以調節花卉之產銷,平準其市價,維護生產者及消費者利益,特 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花市係指於星期六、星期日、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星期五 及除夕前二日,定期於建國南路高架橋下仁愛路與信義路之間舉行展 售及推廣教育活動之場所而言。
  • 三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
  • 四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農會或與花卉生產運銷業務相關之學術機構 、人民團體辦理花卉之展售。
  • 五 參加花市之展售者,以農民或自有苗圃之直接生產者為對象,如有餘 額得經公開方式受理園藝資材商之申請,並抽籤配予位置,但其數額 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業者十分之一。
  • 六 花市之展售者,除由農會辦理者外,展售者於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成立自治會,其業務並應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 七 花市之展售地點、時間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 八 受委託辦理花市之單位應備左列文件,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花市展售區域。 (二) 花市平面圖及附近略圖。 (三) 經營業務種類。 (四) 花市組織形態。 (五) 花市業務計劃及概算書。 (六) 經營主體名稱及參加展售者名冊。
  • 九 花市之土地使用租金,依本府核定之標準及方式計收,租賃契約由主 管機關與使用單位另行簽訂。
  • 十 花市應具備安全、交通、消防及環境衛生等設施,所需經費由受委託 辦理單位支付,主管機關並得酌予補助。
  • 十一 花市展售時間規定如左: (一) 開市日:上午九時以前進場。 (二) 收市日:下午八時以前出場。
  • 十二 花市不得販賣偽劣農藥、肥料及破壞生態環境而取得之花卉。
  • 十三 花市展售應依法標示展售品名稱價格等,並繳納稅捐。
  • 十四 花市應辦理花卉推廣教育工作。
  • 十五 花市展售者不得委託未經登記之他人參加展售或將權利讓與他人。
  • 十六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撤銷其參加花市資格。
  • 十七 主管機關為平準農產品價格,調節產銷,對花市之經營得隨時為必 要之處分。
  • 十八 花市得容納戶外畫家。
  • 十九 花市及附近交通秩序由本府警察局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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