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台北市建國假日商場 (以下簡稱 建國商場) ,以輔導殘障市民使其自立自強,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建國商場,係指每星期六、星期日與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 星期五及除夕前二日,於建國南路高架橋下信義路至和平東路第一橋 孔之停車場所規劃之攤位供販售物品之場所而言。
- 三 建國商場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協辦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以下簡 稱警察局)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
- 四 建國商場之攤位由主管機關經公開程序受理殘障市民之申請 (條件另 定之) 並抽籤分配位置。
- 五 建國商場攤位經營者,應由主機關輔導成立自治會並訂定管理規章辦 理市場管理、清潔維護等事宜,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 六 建國商場使用費按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每小時使 用費率×使用時數×使用停車格位) ,如費率調整,則按新費率計算 。使用費總數由所有業者分擔,並由自治會於每月一日負責統籌繳交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 七 建國商場之經營者,應依攤位分配地點規定時間擺設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擅自變更,每次販售完畢必須清理現場恢復原有景觀。
- 八 建國商場販售時間規定如左: (一) 開市日:上午九時以前進場。 (二) 收市日:下午八時以前出場。
- 九 建國商場經營者,應依法標示販售品名稱、價格等,並繳納稅捐。
- 十 建國商場攤位之經營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件,於每年十月份前一週由 自治會收齊並檢附照片一張辦理換證,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應 以書面報主管機關核辦。
- 十一 建國商場攤位之經營者應親自經營,不得私自轉租、分租、頂讓、 或委由他人經營,營業時間應配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 十二 建國商場及附近交通秩序由警察局負責。
- 十三 攤位之經營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經營權。 (一) 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 一年內累計十五日無故未經營者。 (三) 一年內請假逾廿五日者 (含無故未經營日在內,請假應以書面為 之) 。
- 十四 建國商場攤位用地如本府有其他用途時得隨時無條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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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3
(廢)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92)府勞三字第092085836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