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社會局) 為管理輔導台北市青年公園愛心 園地假日服務中心攤位,特定本要點。
- 二 社會局負責輔導原販售愛券殘障市民 (已至社會局登記之殘胞及老人 ) (以下簡稱經營者) 經營攤位 (攤位計24. 個) ,經營者並應接受 台北市青年公園管理所之管理。
- 三 攤位必須由甄選合格者暨核備助手一人,親自經營,不得私自轉租、 分租、頂讓或委由他人經營,營業時間應配帶社會局核發之證件。
- 四 攤位之輔導經營先以三個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為試辦 期限,期滿檢討成效良好繼續辦理,原經營者如無違反規定有優先繼 續經營權。
- 五 攤位之經營者,因故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應以書面報社會局核 辦另行公開甄選遞補。
- 六 攤位之經營者左列情事之一者,社會局得得收回其經營權。 (一) 違反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所訂該服務中心攤位管理應注意事項 ( 如附件) 。 (二) 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 連續三週或合計六週無故未營業者。 附件 攤位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 攤位販售訂為每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二 販售內容以藝術作品、手工藝品、紀念品、圖書文具及飲料等為原則 ,並嚴禁使用瓦斯爐、炭爐、電爐等炊具。 三 攤位應依本處所規劃位置擺設,不得任意變動或增加,另其攤架應為 活動支架搭成,以維護原有景觀。 四 交通或運貨車輛不得進入公園內,至於送貨入園內必須行駛水泥路面 ,不得駛入草坪。 五 每次販售完畢必須清理現場,並恢復原有設施之清潔。 六 本處除提供場所設攤外,不另提供水電設施。 七 販售期間應依規定事項辦理,並接受本處及社會局人員之督導。
- 七 攤位甄選合格之經營者應簽署「切結書」送社會局遵守,履行經營之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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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7年5月10日(77)奉市長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