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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310028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管理輔導臺北市青年公園愛 心園地假日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攤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勞工局負責輔導原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登記販售愛券身心障礙市民 ( 以下簡稱經營者) 經營攤位,經營者並應接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 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 (以下簡稱青年公園管理所) 之管理 。
  • 三、攤位應由經營者本人及報經勞工局核備之助手一人,親自經營,不得 私自轉租、分租、頂讓或委由他人經營。營業時間應配戴勞工局核發 之經營證;其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申請換發,未經勞工局核准換 發者,不得繼續經營。
  • 四、攤位之經營者,因故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應以書面報勞工局核 辦及青年公園管理所備查。
  • 五、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工局應收回其經營權: (一) 違反青年公園管理所所訂本中心攤位管理注意事項 (如附件) 。 (二)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三) 連續三週或一年內合計六週無故未營業者。
  • 六、攤位經營者應簽署「切結書」送勞工局,遵守履行經營之義務。
  • 七、本要點至原有經營者不再經營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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