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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93)府勞三字第09306529500號函發布自93年2月26日起停止適用
  •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 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主管機關;並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本 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工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六人,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補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主席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辦事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均由 主任委員聘 (派) 之。
  • 六、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勞工局核定後辦理之。
  •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 (構)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 助費。 (二)本專戶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
  • 八、本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 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或利息貼補。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人力發展及促進就業相關事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 (七)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八)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九)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十)委員會運作及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所需之行政費用。 (十一)其他經委員會決議推行之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補(獎)助作業規定,由勞工局另定之。
  • 九、本專戶之資金在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 十、本專戶之會計年度依預算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 十一、本專戶會計制度,參照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制度訂定之。
  • 十二、本專戶之收支採循環運用,其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 十三、主管機關對於受補(獎)助單位、機關(構)應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 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獎)助經費。
  • 十四、委員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由本專 戶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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