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績優身 心障礙運動選手為本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 二 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已取得當年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身心障礙國民 運動會之資格者不在此限) 現仍在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獲 獎勵: (一) 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表演賽限 獲得第一名者) 。 (二)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核定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正 式錦標賽,並獲體委會頒發獎勵 (助) 金者。 (三) 其他經專案簽准者。
- 三 獎勵規定: (一) 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身心障礎國民運動會選手獎勵如下: 1 個人項目:第一名新台幣二萬元、第二名新台幣一萬元、第三名 新台幣五千元。 2 參加二人以上十人以下之各項比賽獲前三名者得比照個人項目核 發獎勵金。 3 十一人以上競賽項目另視預算額度專案簽發獎勵金。 4 表演賽項目獲第一名者核發新台幣一萬元。 5 參加個人比賽,另再參加其他競賽,均獲前三名者,可重複受獎 。 (二) 經體委會核發運動獎勵 (助) 金之選手,本府依其金額核發十分之 一之獎金。 (三) 參加其他競賽另由本府教育局專案簽准獎勵之。
- 四 獎勵審核程序: (一) 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受獎者,依大會核定之 成績報告為依據,並經本府教育局召開審查會審查後頒發。 (二) 經體委會頒發獎勵 (助) 金之受獎者,應提出獲獎證明、設籍證明 等資料由本府教育局簽發獎勵金。 (三) 其他競賽項目獲獎者,應提出獲獎證明、設籍證明等資料,由本府 教育局簽發獎勵金。
- 五 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並自八十七年臺灣區身心障礙國 民運動會發給。
- 六 本要點經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4)北市體全字第10430517500號令發布廢止;並即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