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明定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經費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 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 須知。
- 二 獎助對象: 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 (構) 。
- 三 獎助項目及發給標準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以下簡稱獎勵金) 1 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義務機構進用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比例者,依下列標準發給超額獎勵金: (1) 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 ,按該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之。 (2)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其每週工時達二十小時 ,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當月薪資或連續月薪資合 計達每月基本工資時,以一人核計,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 之一計算之。但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3) 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4) 超額人數之認定,應以最近進用超額部分之身心障礙員工為基 準。 2 本市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之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每 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發給獎 勵金;其發給標準,依本項 (一) 1 之 (1) (2) (3) 規定計 算。 (二) 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 之設施設備費 1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設備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宿 舍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善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 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3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交通器材、設備所 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三)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導訓練等其他必要之費用。 曾獲前項 (二) 之 1 之補助者,十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 再提出申請;曾獲前項 (二) 之 2、3 之補助者,五年內無特殊因素 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第一項 (二) 之 1、2、3 所列器材、設備,以有利於身心障礙者工 作所需為限。
- 四 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 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者,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按季申請 前一季之獎勵金 (逾三個月未提出者不予獎勵) ,並檢具下列文件 依序裝訂,送勞工局審查。 經核定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者掣據請款。 1 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表。 2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及個人薪資清冊。 3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 (含投保年資滿三十年 者) 影本。 4 機構之營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影本。 5 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正反面影本。 6 勞保卡影本、公保二聯卡影本。 (二) 申請第三點第一項 (二) 、 (三) 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 局申請。經勞工局審查核定後,通知申請者,檢具支出憑證、設施 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照片、說明圖) ,掣據請款核撥。 1 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 設施設備申請表。 2 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卡影本。 4 個別薪資清冊。 5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之證件影本。 6 申請建築物修繕者,須附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 應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7 申請第三點第一項 (三) 之補助者,需附計畫書。 勞工局為審核前項 (二) 之申請補助案件,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 協助辦理評估。
- 五 勞工局對於接受獎勵之機關 (構) 應予追蹤抽查,其有變更獎助項目 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獎助經費。
- 六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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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2)北市勞三字第092362771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2年12月26日起生效